問:為什么西藏自治區沒有被命名為「西藏藏族自治區」?
答:《民族區域自治法》第十三條規定:「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,除特殊情況外,按照地方名稱、民族名稱、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。」即,「西藏自治區」、「內蒙古自治區」這兩個自治區的名稱屬于「特殊情況」。
原因是:「西藏、內蒙的名稱是雙關的,又是地名,又是族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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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《民族區域自治法》第十三條規定:「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稱,除特殊情況外,按照地方名稱、民族名稱、行政地位的順序組成。」"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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